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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(广西)

作者:欧保环境发表时间:2023-04-08浏览量:2664

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

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 facilities



本文件为全文强制性标准(DB45/ 2413—2021)。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。 本文件起草单位: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:韩彪、覃岳隆、金晓丹、潘翠、何俊贺、周春华、林欣、黄宇钊、林荣科、卢 燕南、陈宁华、韦华瑜、邓忆凯、梁大成、夏训峰、王丽君。 本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4日批准。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。


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规模小于500 m 3 /d的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,500 m 3 /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 执行。


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。

农村污水处理.png


广西壮族自治区 地方标准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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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年 · 欧保环境水生态治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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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文关键词: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  水污染物排放标准  DB45/ 2413—2021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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